日期

2025-01-08

案號

TCDV-114-司促-764-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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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告王淇鋒,要求償還新台幣三萬九仟參佰肆拾陸元,外加從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開始算的年利率百分之五的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五佰元。如果王淇鋒對這筆債務有意見,需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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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4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王淇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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