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6

案號

TCDV-114-司執-2307-2025010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這個案子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要強制執行洪松麟的債務。但因為執行標的是洪松麟在國泰人壽的保險契約,而國泰人壽的地址在台北市大安區,所以台中地方法院覺得他們沒有管轄權,決定把案子移送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處理。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3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松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契約,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