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補-569-202503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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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9號 原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彩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 1,833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8萬9,2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萬2,33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萬1,8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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