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4

案號

TCDV-114-訴-680-202502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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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的民事裁定。原告何義真請求被告陳怡君給付75萬元及利息,法院需要核定此案的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後,包含起訴前利息32,877元,訴訟標的價額最終被核定為782,877元。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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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何義真 訴訟代理人 陳慶昌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怡君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起訴前所生之利息應併算為訴訟標的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 及自民國113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114年2月18日止,合計之利息約為32,877元(計算式見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82,877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75萬元 1 利息 75萬元 113年4月5日 114年2月18日 (320/365) 5% 32,876.71元 小計 32,876.71元 合計 782,8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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