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除-114-20250320-1
摘要
廖嘯峯的源峯工程行聲請除權判決,但因為還沒繳裁判費,法院要求他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一千元,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聲請。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廖嘯峯即源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