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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小字第1554號 原 告 王莉婷 被 告 魏俊杰 法定代理人 魏兆駿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魏俊傑」記載,應更正為「魏俊杰」。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1頁第15行「被告連帶負擔」記載,應更 正為「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