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CEV-113-中小-2985-20241023-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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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985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劉家茹 被 告 王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39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民國) 1 23,639 元 1.845% 自112年11月24日起 至113年2月23日止 0.1845% 自112年12月24日起 至113年2月23日止 2.595% 自113年2月24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0.2595% 自113年2月24日起 至113年3月26日止 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72% 自113年3月27日起 至113年6月23日止 0.544% 自113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