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TCEV-113-中小-3457-20241016-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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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江慧貞告楊美雲違反洗錢防制法,要求損害賠償。台中地方法院判楊美雲要賠江慧貞五萬元,還要從113年5月25日開始算利息,年利率5%。這個判決還可以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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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3457號 原 告 江慧貞 被 告 楊美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38號),由本院刑事 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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