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EV-113-中小-4155-20241225-1

字號

中小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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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翁佳瑜告鄭竑亮損害賠償,法院判鄭竑亮要賠翁佳瑜七萬元,外加從113年6月29日到還完錢那天,每年5%的利息。這個判決可以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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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155號 原 告 翁佳瑜 被 告 鄭竑亮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 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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