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EV-114-中簡-677-20250220-1

字號

中簡

法院

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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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光銀行告王聖敏簽帳卡消費款的案件,本來應該由王聖敏戶籍地的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但新光銀行跑錯地方,告到台中地方法院去啦!所以台中地方法院就裁定把這案子移到高雄地方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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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67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建富 被 告 王聖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有個人基 本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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