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EV-114-中補-84-20250106-1
摘要
康宇彤告林月英損害賠償,但法院要康宇彤在五天內補正一些東西,包括補繳裁判費 1220 元和提出被告林月英的戶籍謄本。如果康宇彤沒有按時補正,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訴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4號
原 告 康宇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月英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