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HM-113-原上訴-36-20241230-2

字號

原上訴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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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針對詹家誠毒品案的上訴裁定。法院認為還有一些地方需要進一步調查,所以決定重新開始辯論。簡單來說,就是案子還沒完,要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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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家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 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鏗 普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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