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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兆志 (現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鄧兆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兆志(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 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 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 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 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 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 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 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 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 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 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 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 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 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數罪,前 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回 覆表示:其所犯詐欺罪,前後均坦承認罪,請為最有利、最輕之裁定等語,並陳明請求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聲請數罪併罰請定應執行刑狀(見本院卷第61、63至67頁)在卷可憑。是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係於110年12月至111年1月間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不僅提供其所申辦之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並兼任提款車手,藉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均屬故意犯罪;及其所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受刑人與部分被害人調解之情形(參見附表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所載)、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各罪(聲請書附表備註載誤載:編號2~5,應予更正),曾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兼衡受刑人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受刑人鄧兆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0年7月下旬至 111年1月13日 110年12月起 111年1月間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280等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344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 確定日期 113年4月30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642號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6號(編號2至6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起 111年1月起 111年1月起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5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307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 確定日期 113年9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南投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486號(編號2至6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