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5
案號
TCHM-113-附民-377-2024122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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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蔡美玉 被 告 鄭珮涓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15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陳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皓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