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06

案號

TCHM-114-附民-34-2025020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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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劉金說告蕭凱苰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高等法院認為這案子比較複雜,要花很多時間才能審完,所以決定把民事的部分移到民事庭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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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劉金說 被 告 蕭凱苰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73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林宜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琬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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