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LEV-114-六簡調-65-20250218-1
摘要
張瑞麟和陳建成因為不當得利產生糾紛,張瑞麟想起訴陳建成,但還沒繳裁判費。法院現在要求張瑞麟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3970元的裁判費,不然就會駁回他的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六簡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張瑞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成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1,77
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慈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