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NDM-111-金訴-724-20250121-8
摘要
這份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的刑事裁定,案號是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被告是范城瑋。因為案子還有一些地方需要調查清楚,所以法院決定重新開庭辯論。法官是洪士傑,書記官是陳玫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城瑋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