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M-114-簡-899-2025032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忠欽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45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忠欽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忠欽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為貪圖個人利益,即 任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無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得之機車業已歸還告訴人黃智傑,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價值,暨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本件被告竊得之機車1輛,業已發還予告訴人黃智傑,有贓 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4580號   被   告 曾忠欽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忠欽於民國113年12月14日12時16分許,在臺南市○○區○○ 路0號前,見黃智傑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鑰匙未拔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該鑰匙發動機車引擎之方式,徒手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離去。嗣因黃智傑發覺機車失竊而報警處理,並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智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忠欽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黃智傑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擷圖翻拍照片、現場蒐證照片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上開被 告所竊得之機車,因已發還予告訴人,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在卷可參,是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 炫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