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19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厚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
年度審易字第1466號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15255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盧厚憲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審理範圍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依其立法理由略以「為
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
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
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
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
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
在上訴審審查範圍」觀之,科刑事項(包括緩刑宣告與否、
緩刑附加條件事項、易刑處分或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沒
收及保安處分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
,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沒收部分上訴時,第二審法
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
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科刑妥適與否的判斷
基礎。
(二)本件被告提起上訴主張:僅針對量刑上訴,希望可以判輕一
點,爭取緩刑機會等語(參見本院卷第50頁);檢察官就原審
諭知被告有罪部分則未提起上訴,足認被告已明示對原審判
決有罪部分之科刑事項部分提起上訴,則依前揭規定,本院
僅就原審判決有罪之科刑事項妥適與否進行審查,至於原審
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部分,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而僅作為審查量刑是否妥適之依據,核先敘明。
二、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所犯罪名
(一)盧厚憲與徐泳鋅(原名徐紫娟)原為夫妻關係,盧厚憲先前
以徐泳鋅為被保險人,向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
壽保險(下稱系爭保險),嗣徐泳鋅與盧厚憲於民國112年8
月14日辦理離婚登記,詎盧厚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使用通訊軟
體LINE傳送如附表所示之文字訊息予徐泳鋅,要求徐泳鋅必
須以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買回系爭保險,以此方式恐嚇
徐泳鋅,致徐泳鋅心生畏懼,而於112年10月4日21時1分許
,先行匯款3萬元至盧厚憲所指定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量刑審酌事項及緩刑宣告
(一)原審判決以被告所犯恐嚇取財罪,事證明確,並審酌被告因
細故即以恐嚇手段取得告訴人之財物,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所生危
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經核
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所量刑刑度亦為法定刑之最低,尚稱
妥適,應予維持。
(二)至被告雖上訴主張其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支賠償金,請
求從輕量刑等語,且被告確於113年11月14日在本院與告訴
人(委託代理人)達成和解,並先後於當日及同年11月15日支
付全部賠償金完畢一情,有本院和解筆錄、存款回條影本及
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參見本院卷第39-4
3頁),然原審判決就上開恐嚇取財所量處之有期徒刑6月,
係於法定刑範圍內之最低刑度,且本案並無其他法定減刑事
由存在,自無再予從輕量刑之餘地,是此部分上訴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末查:被告先前未曾受任何罪刑之宣告一節,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參見本院卷第23頁),且其不僅於偵
查中、原審及本院審理時自始坦承本案犯行,嗣又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並已支付全部賠償金完畢,亦如前述,足見被告
犯後態度尚佳,深具悔意,堪信其應係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經此偵審程序進行及罪刑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
犯之虞,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368 條、第74條第
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發送時間(民國) 文字訊息 1 112年10月4日12時26分 我會PO文法院判決習讓大家裁判....我待會會圖文並茂的附上給你,你讓我紅,我就讓你們徐家光宗耀祖一番,我會在FB裡面,你跟我共同的朋友,還有你家人的姐妹長董,還有你頭份舅舅,大舅舅二舅舅的小孩,我會把你的光榮事蹟分享給他們,還有你高中的同學,還有你現在上班群光的同事,可以的話,我也會分享給你健行科技大學工業管理科假日班的同學,讓你也感受一下這個光柴的事蹟...最重要的我還會分享給我們兩個共同的基因,就是我們兩個兒子,看一看她媽媽光榮的事蹟...你知道有一種東西叫做雲端儲存....我會幫你打一點馬賽克...如果你出個好價錢跟我買這個保險...小心我哪天神經不正常,一不小心就把它分享出去了,甚至爆料公社我也敢... 2 112年10月4日12時27分 限你明天下午六點前給我回覆,不然火車過站,是不會等人的 3 112年10月4日12時37分 這個是法院的判决書,Po上網這個是不犯法的,或是轉他人也是不犯法的 4 112年10月4日13時2分 你還有五個小時,會决定我想要怎麼做...我還有他們的line,IG、TG,還有電話,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我得承認你說的都是對的,我就讓他們來公審 5 112年10月4日13時12分 我會從你工作的群光開始讓你每天面對同事的八卦(我找到突破口了會在上面留言圖文並茂及判决書的網址,特別註明你現在的名字,徐O鋅) 6 112年10月4日15時7分 你還有三個小時的時間可以决定 7 112年10月4日16時13分 有二個選項讓你選,還有二個小時,你讓我聲敗,我會讓你名裂,我們兩個加起來等於=聲敗名裂 8 112年10月4日17時4分 (你想清楚),再者你讓我在上班的地方名聲敗壤,我會針對事實po網,讓你跟我站在同一個水平線上分享這份榮耀,包含你的群光同事,還有你的健行科技大學的同學,還有你國中高中的同學,還有你的頭份親戚 9 112年10月4日17時5分 如果你不想被拖下水的話,方案是由係來決定的 10 112年10月4日17時7分 我不管哪個方案,我都是可以拿到錢,只是對哪一個方案我給你來决定 11 112年10月4日17時9分 我一定會先Po官方認證的,給大家來公審 12 112年10月4日17時16分 方案二150萬 13 112年10月4日17時54分 為了證明你選擇方案,就像離婚我要給你,900,000一樣,你就先轉個$100,000給我,證明你就是選擇方案二 14 112年10月5日22時50分 反正今晚12點你不决定,就照我的意思去做,以免夜長夢多 15 112年10月5日23時48分 我就讓你光宗耀祖...12點到先po給兩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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