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M-114-金簡-147-20250306-2
字號
金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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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栢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 0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栢廷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參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 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歐栢廷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 訊問後,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另有詐欺案件之有期徒刑9月待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3月6日借提執行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執助戊字第328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應已消滅,是本件被告之羈押自114年3月6日起即應予撤銷。又被告既已受另案執行,即無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