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DV-113-家補-362-202412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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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甲○○○想處理乙○○的財產,需要法院許可。但甲○○○還沒交裁判費。法院說,這要繳1000元。如果甲○○○在收到通知3天內沒繳錢,法院就會直接駁回他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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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且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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