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31

案號

TNDV-113-訴-315-2025033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鄭貴芳和鄭貴名因為分割共有物產生糾紛,鄭貴芳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法院認為鄭貴芳上訴的標的金額是709,900元,應該繳納14,145元的裁判費,現在要求鄭貴芳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補繳,如果沒有按時補繳就會駁回上訴。

AI 摘要可能會發生錯誤。請查核重要資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鄭貴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貴名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3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請 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 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 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 參照)。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9,9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4,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