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4-司促-3581-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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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玉山商業銀行告謝奕為,要求謝奕為清償新臺幣三萬零肆佰柒拾伍元,以及自114年1月13日起算的利息(年息百分之十五)和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是,延遲繳款一個月罰三百,連續兩個月罰四百,連續三個月罰五百,但最多只罰三個月。另外,還要賠償玉山商業銀行的程序費用五百元。如果謝奕為不服,必須在收到支付命令後的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謝奕為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玉山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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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8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奕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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