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單禁沒-498-2024112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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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彥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錢彥希因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大麻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24株,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大麻屬第二級毒品,製造大麻係將栽種成長後之大麻葉予以加工,使成易於吸用之製品而言。大麻之幼苗或植株,縱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之成分,如未經加工製造成易於施用之製品,應僅屬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而已,尚難認係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可供栽種為大麻,雖非第二級毒品,但禁止持有,持有大麻種子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設有刑責規定。而大麻植株為自大麻種子發育而來,可供為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原料,亦係違禁物而禁止持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48號、110年度台上字第62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10月5日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大麻植株24株,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2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偵卷第103頁),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於查獲時係未經乾燥之植株,有扣押證物照片(偵卷第45、118頁)在卷可參,尚非屬第二級毒品,然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取用部分既已滅失,自不為沒收之諭知。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誤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惟其聲請既為正當,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大麻植株24株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偵卷第103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6月28日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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