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M-113-聲-3127-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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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文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義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此外,就已執行完畢部分,固毋庸重複執行,惟僅須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不能認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6年台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6、9、11、1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得易科罰金,其餘之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卷附聲請狀1紙附卷可憑,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無違,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民國106年12月12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㈢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389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5年,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年11月15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906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但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㈣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5年6月,是為本案 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依法裁量,無意見表示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1紙在卷可查。  ㈤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時間、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 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㈥至被告所犯之罪已有部分經執行完畢,惟揆諸上揭說明,此 僅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5月13日 105年11月5日 106年6月19日8時41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9741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603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06年度審簡上字第160號 新北地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60號 臺北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403號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日期 106年12月12日 106年9月15日 106年12月29日 確定日期 106年12月12日 106年12月15日 107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7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40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82號 備  註 編號1至11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26日 105年11月16日 106年4月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653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0065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404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 新北地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086號 新北地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183號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日期 107年1月11日 106年12月29日 107年1月22日 確定日期 107年1月11日 107年1月30日 107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執行案號 高檢107年度執更字第478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720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12號 備  註 編號1至11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已執畢)。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6年5月27日 106年5月28日 106年6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40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640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07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183號 新北地院106年度審易字第4183號 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24號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日期 107年1月22日 107年1月22日 107年5月17日 確定日期 107年3月20日 107年3月20日 107年5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1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01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486號 備  註 編號1至11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已執畢)。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搶奪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6年6月26日 106年6月21日 106年5月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9653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461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8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16號 新北地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2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簡字第640號 確定判決法院及判決案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32號 同上 同上 判決日期 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15日 113年4月9日 確定日期 107年5月31日 107年5月15日 113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907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78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23號 備  註 編號1至11所示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8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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