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PDM-113-附民-974-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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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74號 原 告 張家麟 被 告 蔡顯龍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6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顯龍被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 113年度訴字第76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憑據,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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