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M-114-審簡-38-20250314-1
字號
審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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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致涵 選任辯護人 楊俊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8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所為113年度審易字第2987號案件改行簡易 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趙致涵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審判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當庭以113年度審易字第2987號裁定改行簡易程序。茲因告訴人嗣已撤回告訴,是本案目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該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理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