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M-114-簡上附民-3-20250331-1
字號
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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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宗輝 被 告 鄭國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上字第31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參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本文、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10 時16分許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日10時37分許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畫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可憑,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又本件係因刑事訴訟程序終結而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