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智財)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2-勞訴-356-20250210-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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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黃國睿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廖乃慶律師 被 告 陳禎芳 程俊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敏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智財)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所 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命被告陳禎芳給付部 分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命被告陳禎芳給付部分 得假執行。但被告陳禎芳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