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0

案號

TPDV-112-訴-3594-20250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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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為不服第一審判決,所以提起上訴,但還沒繳第二審的裁判費 67,887 元。法院現在要求巨申興業在收到裁定後的七天內繳納,不然就會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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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巨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伸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35,000元,依 照新制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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