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PDV-113-勞執-50-20241025-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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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蕭珮榕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蒙特梭利快樂園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楊明智 相 對 人 臺北市私立國際蒙特梭利幼兒園 法定代理人 黃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資方給付勞方甲○○資遣費288,000元、113年1月份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差額39,447元。前述金額共計327,447元,勞方同意資方分6期給付:第1期於113年8月9日給付54,575元,第2期於113年9月10日給付54,575元,第3期於113年10月9日給付54,575元,第4期於113年11月8日給付54,575元,第5期於113年12月10日給付54,575元,第6期於114年1月10日給付54,572元;均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資方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5月22 日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惟相對人不履行調解紀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之義務,於113年8月9日即未如期履行,為此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前揭調解內容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Elite's後端管理系統畫面截圖、勞保異動查詢等資料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13年5月22日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第一項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簿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