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02

案號

TPDV-113-司促-12308-202410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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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告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和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想要發支付命令。法院覺得有些地方需要補正,包括富永營造的公司資料、利息起算日、是連帶給付還是共同給付,還有要說明富裔實業跟這筆債權有什麼關係。如果沒有在5天內補正,就會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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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瑞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4日聲 請狀第一項請求標的第二行載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13年9月2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請具狀陳報聲請人併陳明請求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連帶」給付?抑或「共同」給付?請更正聲請狀及聲明。 四、據聲請人提供之工程合約,其所附之請款單,上方載明簽約 人為聲請人與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其他文件資料以釋明對相對人富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該債權存在。(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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