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V-113-司促-12913-2024101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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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仲信資融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謝亦欣償還新台幣9200元,外加自113年4月15日起算的年息16%利息,以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謝亦欣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仲信資融公司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和確定證明書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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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亦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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