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2-17

案號

TPDV-113-司促-17337-20241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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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玉山商業銀行告謝文昌,因為謝文昌信用卡費欠了五萬六千多塊沒還,玉山銀行催討很多次都沒用,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謝文昌還錢,還要付利息跟違約金。如果謝文昌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玉山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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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3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陸仟零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債務人謝文昌於民國 101年2月29日聲請人請領信用卡 使用(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被告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使用至 113年8月3日止共計結帳新 臺幣 56,087 元整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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