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V-113-司促-17852-202501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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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新銀行告蔡亞叡欠錢不還,蔡亞叡辦了台新信用卡的,但他刷卡消費後沒有按時繳款,台新銀行催討多次,蔡亞叡還是不理不睬。所以台新銀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蔡亞叡還錢,包含欠款20萬零778元,還有利息和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蔡亞叡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沒有提出異議,台新銀行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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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亞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緣債務人蔡亞叡於民國112年03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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