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V-113-破-27-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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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這是一份關於日商株式會社長崎堂聲請宣告台灣長崎堂有限公司破產的民事裁定。法院要求聲請人(日商株式會社長崎堂)在收到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一些資料,包括台灣長崎堂有限公司的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和財產歸戶資料,以及詳細說明其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如果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法院將會駁回其破產宣告的聲請。簡單來說,就是法院覺得聲請人提出的資料還不夠完整,要他們趕快補齊,不然就沒辦法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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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株式會社長崎堂 (中文名稱:日商株式會社長崎堂) 法定代理人 荒木貴史 代 理 人 錢佳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 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尚有部分資料未提出,茲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長崎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財產 狀況說明書,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如有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 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 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 明。  ㈥如為設備資產,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  ㈦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相對人債權人清冊,然應詳加敘明各債權借 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且該清冊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及普通債權人,故聲請人應就其各該債務有無提供擔保(如設定抵押權、質權、擔保資產之種類)加以註明。又相對人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應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如已受債權人強制執行,亦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 四、相對人有無積欠勞、健保等公法上債務?如有,應說明金額 分別為若干,並應提出勞工保險費暨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勞工退休金暨滯納金欠費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等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 額若干,並應提出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等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 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七、相對人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應 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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