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PDV-113-補-2398-202410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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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劉月裡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兩岸商務交流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54,933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前之利息),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