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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鄄城鑫宏髮製品有限公司告黃翊庭,要求支付貨款,金額是5,142,503元。法院發現原告還沒交裁判費51,985元,所以要求鄄城鑫宏髮製品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五天內補交,不然就會駁回訴訟。這個裁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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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9號 原 告 鄄城鑫宏髮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墚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翊庭間請求給付買賣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2,5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