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PDV-113-訴-4860-202411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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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86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 告 頑沙發精品家居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元馨 被 告 莊尚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捌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陳元馨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參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間於民國111年8月18日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 、於113年2月21日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2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23頁、第50頁),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頑沙發精品家居有限公司(下稱頑沙發公司)於111年8月18 日邀同陳元馨、莊尚武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23日起至116年8月23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兩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78%計算利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若遲延清償本金或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原約定利率自原告向被告請求時起,即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頑沙發公司僅清償至113年3月,尚欠258萬7,28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陳元馨、莊尚武為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陳元馨於113年2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 年2月26日起至119年2月26日止,約定利息按郵政儲金兩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0.575%計算利息,並自實際撥款日起,前1年按月付息,自第2年起按月攤還本息,若遲延清償本金或利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原約定利率自原告向被告請求時起,即不再機動調整,並以請求時之利率計算全部遲延利息、違約金。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陳元馨僅清償至113年3月,尚欠1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全部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 ㈢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利率歷史資料、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收款項暨呆帳債權備查卡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3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答辯書狀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衡酌原告所提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頑沙發公司、陳元馨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前開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陳元馨、莊尚武擔任頑沙發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上說明,自應與頑沙發公司就前揭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58萬7,28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請求陳元馨給付100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3萬6,937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載。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迄日 計算方式 1 2,587,287 自113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1,000,000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