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
債 務 人 李秀蘭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其中編號1至3部分以由債
務人提出新臺幣壹萬零伍拾參元,編號4至7部分由本院代債務人
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贖回,按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如
附表二所示債權人,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財產返還債務人為處
分方法。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同)第11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不
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
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復為第121 條第1 項所
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
2號裁定自民國113年2月29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有該裁
定附卷足憑。另債務人有如附表二所示已申報之債權人,有
本院113年5月1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在卷可考。查債務人於
開始清算時,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存款債權,其預估
解約金為新臺幣(下同)10,053元,為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
益,並免因代債務人取回存款債權導致損失失手續費,關於
債務人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清算財團財產,應以債務人提
出10,053元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至編號4至7之基金債權則
因債務人無力提出現款,故由本院代債務人向台北富邦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贖回為處分方法。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
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本院並已於114年2月14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定
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附表一:
編號 財產種類及內容 財產現值(新臺幣) 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 1,631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 2,123元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債權 6,299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01東協基金 實際贖回總金額為 165,327元 5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H01全球能源基金 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101東協基金 7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BI94摩根拉丁美基金
附表二:
編號 債權人 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 孫鳳
SLDV-113-司執消債清-26-20250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