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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劉世玉告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對方支付新台幣兩百萬元,外加利息和督促程序費用。如果泰坤建設不服,要在收到支付命令後二十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如果沒異議,劉世玉就可以拿著支付命令去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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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世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