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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李宜潔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以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外加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果李宜潔不服,需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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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宜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肆佰貳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玖萬捌仟柒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