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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想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給施騰麒,但法院說,因為施騰麒戶籍不在台北地方法院的管轄範圍,所以這案子不能在台北地方法院處理。因此,法院駁回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的聲請。如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後十天內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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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施騰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施騰麒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施騰麒設籍於基隆市安樂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