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司票-5544-202503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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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聲請本票裁定,但法院發現聲請人之前在苗栗地方法院用過的本票正本已經被發還,所以要求補上本票正本。另外,法院還想確認聲請人是否要請求利息。如果聲請人沒有在5天內補正這些資料,就會被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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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AEWDEE KOME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 年7月5日向苗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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