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PDV-114-司票-5544-202503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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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 法定代理人 賴慧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KAEWDEE KOME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一紙(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 年7月5日向苗栗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其所附之本票票號WG0000000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 二、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