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家調-37-20250331-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柯荻麟 柯湧勝 共 同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 ,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 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固有明文。惟此項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於調解程序解決紛爭,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 二、然本件聲請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否認推定生父 事件,僅係於114年3月25日合意程序上聲請由調解股法官逕予裁定,仍係由法院審查及以裁判終結之,與上開因調解成立而減輕訟累之情形不同,不符合聲請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