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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31

案號

TPDV-114-家調-37-20250331-1

字號

家調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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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柯荻麟 柯湧勝 共 同 代 理 人 (法扶律師)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 ,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 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固有明文。惟此項規定係為鼓勵當事人於調解程序解決紛爭,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 二、然本件聲請人與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間否認推定生父 事件,僅係於114年3月25日合意程序上聲請由調解股法官逕予裁定,仍係由法院審查及以裁判終結之,與上開因調解成立而減輕訟累之情形不同,不符合聲請退還裁判費之規定。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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