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35號
原 告 楊褚麗月
褚玲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柏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明仁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請先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3,317元(計算方
式如附表)。
二、已辦妥繼承登記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原告持本裁定向戶政單位查調被繼承人褚𡍼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全體繼承人(含代位及再轉繼承人)
之除戶及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並陳報上開謄本及查對
後之繼承系統表到院。
四、分割遺產須以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方為當事人適格,經原
告核對上開資料後,請具狀敘明是否有追加被告之必要。
五、請儘速補正,待補正完畢後,方會進行後續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TPDV-114-家補-35-202503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