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17

案號

TPEV-113-北小-4848-20250117-1

字號

北小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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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告鄭菀菁,要她還簽帳卡消費欠款。法院判鄭菀菁要還銀行新台幣14,809元,其中13,694元從113年9月10日起算利息,年息10.75%。訴訟費用1,000元和利息也由鄭菀菁負擔。這判決可以先執行,但鄭菀菁如果提供14,809元擔保,就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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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484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被 告 鄭菀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 4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09元,及其中新臺幣13,694元自民國 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8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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