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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高金海告璞承營造等公司損害賠償,但裁判費沒繳足。法院說,訴訟標的金額是50萬,要繳5400元裁判費,之前繳了1000元,還差4400元。所以法院要高金海在收到裁定後5天內補繳,不然就駁回他的訴訟。如果不服這個裁定,可以在10天內提出抗告,並繳納1000元抗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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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0587號 原 告 高金海 被 告 璞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道賢 被 告 璞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恕 被 告 永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進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元,於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 尚應補繳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