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EV-113-北簡-12737-20250116-2

字號

北簡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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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2737號 原 告 盧是堯 被 告 陳炫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 一項請求被告應將水管移除回復原狀,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10萬元等語,經本院命補正原告民國114年1月10日提 出估價單,記載維修費用1萬5000元。訴之聲明變更為請求回復 原狀及應給付原告1萬5000元,則原告究係請求「回復原狀及10 萬元」抑或「回復原狀及1萬5000元」不明,請具狀補正訴之聲 明,如訴之聲明為「回復原狀及10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核定 為11萬5000元,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繳納1000元,補 繳裁判費22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足並補正訴之聲 明,逾期未繳裁判費及補正訴之聲明,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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