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10-17

案號

TPEV-113-北補-2426-20241017-1

字號

北補

法院

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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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告陳志龍損害賠償,因為裁判費還沒繳,法院要富邦產險在收到裁定後五天內趕快繳錢,不然就要駁回他們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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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龍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7萬9389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 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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